2016年夏令营笔试:简述自由主义的基本内容

真题说: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810国际类综合的重轴戏,包括传统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这里要区别625政治学原理中的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它们之间有内在联系——在政治哲学上是相通的,但是810侧重于国际关系理论。根据Wilson的统计,自由主义相关考点初试考过14次,考研、保研复试以及夏令营题目中出现过4次(不完全统计),其中又以新自由主义考得比较多,传统自由主义考得少一点,大家对它或许不是太熟知,所以今天这里就给大家补充相关内容。

与现实主义被普遍承认为西方国际关系学界的主流理论不同,在政治思想领域,自由主义一直占有无可争议的主流地位,尽管对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内涵和历史仍然存在诸多的争议。不论是政治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宗教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等等,都持有这样一种共同的信念,即个人自由的社会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创造力,从而带来社会的繁荣与进步。因此,与现实主义和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国际关系理论不同,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本质上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自由主义的哲学家们相信,保护个人和社会自由的政治制度,将可以为国内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奠定基础。

一、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

在英国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约翰·格雷( John Gray)看来,自由主义包括如下的观念要素:它是个人主义的,因为它主张个人对任何社会集体之要求的道德优先性;它是平等主义的,因为它赋予所有人以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认人们之间在道德价值上的差异与法律秩序或政治秩序的相关性;它是普遍主义的,因为它肯定人类种属的道德统一性,而仅仅给予特殊的历史联合体与文化形式以次要的意义;它是社会向善论,因为它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安排都是可以纠正和改善的。正是这一关于人与社会的观念赋予自由主义以一种确定的统一性,从而使之超越了其内部巨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格雷对自由主义核心要素的归纳中,第一个方面是本体论的,即个体的权利优先于集体的权利;第二个和第三个方面是方法论的,即个体权利的实现需要尊重平等和普遍性的原则;第三个方面是认识论方面的,即人们有理性的能力,可以实现不断积累的社会进步。

来看看人大国关宋伟老师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核心精神要素的概括:

首先是自发原则或者说个人主义。这一原则坚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可以支持自己的财产和身体。自由主义者倾向于认为,自发自生的社会秩序会有一种无形之手来调节,达到一种对整个社会都有利的结局。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整个社会体系、各种政治制度的行为,都是行为体自发的、无意识的相互作用形成的。应用到国际政治关系之中,这一原则导致了传统自由主义者的均势思想,即各国之间的竞争会自然而然导致对潜在霸权国的制衡,也导致了主权平等、民族自决以及国际人权保护等现代国际关系的原则。

其次是平等原则或者说相对主义。自由主义者认为,不管人们出身于何种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他们都拥有平等的基本人权,在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方面都是平等的。这里的相对主义与前面格雷所总结的普遍主义并不矛盾。相对主义意味着,应该承认并且容忍多样化的宗教、习俗、道德规范,因此,同样应该尊重其他民族、群体的基本人权。应用到国际关系领域,这一原则必然要求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尊重文化和文明的多样性、保障中小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民族自决、保护基本人权等。这些正是战后国际政治秩序中的重要内容,被明确写入《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之中。当然,自由主义的平等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贯彻可能会出现一些内在的矛盾,这主要表现在如何处理个人权利的平等与主权国家的平等之间,以及经济领域的自由市场原则与政治领域的经济权利平等之间。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自然会引申出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而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又使得它必然把保护人权作为国际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领域的自由市场原则可能会使竞争力不强的国家处于不利境地,而政治领域的权利平等原则又要求照顾发展中国家。这些都构成了当代国际秩序、国际政治哲学研究中的焦点问题,例如人权保护正在从人道主义干涉走向“保护的责任”当出现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时,个人权利的平等之重要性要超过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

第三个原则是平衡原则,即多元主义。平衡原则意味着,“自由主义的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多元的社会。社会的稳定与进步依赖于社会各组成部门之间的平衡关系。权力、财富甚至意见的过分集中会构成对社会平衡与进步的威胁”。如果国家本身过于强大、集权,没有受到制约,那么个人和社会即使通过先政、民主保有一部分的权利,但事实上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强大的政府面对着分散的个人总是有着组织上、资源上的优势。因此,自由主义者对于同家权力的结构本身规定了分权制衡的原则,并将其提高到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国际经济领域,自由主义者主张,财富的过度集中,南北双方严重的贫富分化也会损害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国际经济援助等方式实现一定程度的平衡,实现财富分配的某种“实质正义”;在国际政治领域,依据平衡原则,在主张主权国家平等的同时,必须要通过集体安全、势力均衡等方式来制约那些有野心的强国,个人、非政府组织也应该在国际关系领域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许多自由主义者认为,与国内政治一样,国际关系中最大的危险可能来自于有着专制野心的强者。

如上所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这些特点——自发、平等、平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由主义者对国际关系的思考。理想主义构成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早期的主要代表形式。理想主义者相信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可以避免人性的缺陷,达致世界的和平。理想主义国际关系哲学的主要代表者是第一世界大战后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计划”。这十四点计划是改造世界政治的规范性主张,还称不上是系统的、具有解释力的社会科学理论。其主要内容是:签订公开和约,杜绝秘密外交;平时和战时海上航行绝对自由;取消一切经济壁垒,建立贸易平等条件;裁减军备到同国内安全相一致的最低点;根据旨在国家不分大小、相互保证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特别盟约,设立国际联合机构;等等。除了很多措施本身的可行性需要打上疑问以外,威尔逊理想主义的最大问题在于它自身。十四点计划并不是经过严格论证的理论,不管是裁军、民族自决还是建立国际联盟,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施,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为系统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思想的土壤。例如,自由贸易、经济相互依赖促进国家间合作共赢的思想,以及威尔逊理想主义计划中所体现出来的对国际组织、国际法的重视,都为后来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二、传统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

传统自由主义者的一个主要特点在于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反对政府干涉,强调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并只能通过合适、有限的法律体系来进行治理。不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传统自由主义都表现出这种强烈的“放任自流”色彩。总的来说,传统自由主义者认为,不管是在国内政治还是国际关系领域,可能造成战争、冲突和苦难的,最主要的在于政府,尤其是专制、邪恶的政府。因此,政治制度和国际冲突之间建立起来了直接的因果关系。

1. 核心概念:国家性质

传统自由主义者在分析国际关系(国际体系稳定性)时使用的核心概念是“国家性质”。所谓国家性质,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是自由的还是非自由的。可以从国家权力的范围和国家权力的结构这两个方面来考察自由主义者对国家性质的内涵是如何界定的。

自由主义者强调国家权力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换句话说,国家权力是有限的,而社会权力是无限的。自由主义相信,国家一旦享有了无限的权力,就一定会构成专制和腐败。国家权力受到限制,这是保障个人自由、权利最基础的条件。许多自由主义者强调了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其不能侵入的领域。亚当·斯密等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强调说,国家权力不应该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绝对不能充当裁判兼赛手的角色。在国际贸易中,国家也不应该采取重商主义政策。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权力的目的在于为个人自由、权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这种对国家和社会权力进行划分并写人宪法,就构成了自由国家的一个本质特征:宪政。宪法的根本内容就是对国家和社会的权利范围进行划分。“任何符合宪政精神的宪法都必然包括这样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对公民作为私人的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另一部分是对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所作的程序上的规定,表现为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政府的权限。”国家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施政,立法权因此成为了国家权力的中心。国家权力的范围和使用必须受到限制这一自由主义核心理念是自由主义者判断国家性质的根本标准。

自由主义者为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除了通过宪政的方式规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之外,考虑到国家权力本身是一个非常强大、可怕的“利维坦”,他们还从国家权力的结构角度进行了设计,并将其作为判断国家性质的另外一个根本标准。如果国家本身过于强大、集权,没有受到制约,那么个人和社会即使通过宪政、民主保有一部分的权利,但事实上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强大的政府面对着分散的个人总是有着组织上、资源上的优势。因此,自由主义者对于国家权力的结构本身规定了分权制衡的原则,并将其抬高到极为重要的地位。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通过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开,让它们互相制衡,这样国家权力结构就处于一种分散的状态。这就保证了各种权力部门都不能专断地对社会进行控制,毕竟要使三个如此庞大的机构同时合谋,在实践中基本不具有可行性。

2. 主要逻辑:国家性质决定国际体系的稳定性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并无本质的区别,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只是表明了缺乏一个中央权威的事实。在无政府状态下,虽然一部分乐观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坏的国家”的存在会招致自然而然的均势,没有必要干涉,但是绝大多数自由主义者都会把这些“坏的国家”当做是国际体系不稳定性的最主要的根源。自由主义者特别担心,国家这种公共权力会被滥用,不管是在国内社会还是在国际关系中。道理很简单,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国家这一公共权力控制着暴力,而暴力的使用则主要受制于国内政治的善与恶。在国际体系中存在多种行为体、多个中心的无政府状态下,对国家间冲突与和平起到主要作用的依然是国家。在自由主义者看来,那些专制国家的政府最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对外扩张,以转移国内矛盾或者谋求不正当利益,因为专制国家可以肆意从社会中抽取各种资源;而自由国家的政府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将自然倾向于和平与合作。在自由国家之间,即使存在利益冲突,也可能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进行友好解决。因此,自由国家是国际体系稳定的根源,而非自由国家是国际体系不稳定的根源。

3. 传统自由主义的理论推论

基于传统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硬核(核心概念和主要逻辑),简要介绍两种有代表性的推论:民主和平与安全共同体;功能主义的地区一体化。这些代表性的观点是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生机勃勃的推论。

民主和平论是传统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发展最为充分、学术影响最大的一种推论。民主和平论者为民主国家之间不打仗提供了许多有说服力的解释,有些是建立在康德思想的基础上,有些则是新发展出来的。按照王逸舟教授的总结,这些解释大概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自由民主制度的约束:一是相关的规范和文化造成的自律(或戒律)。“制度的约束”主要是指政治制度的制衡性。战争将使公民们(选民和纳税人)付出流血和财产的代价,如果政府一意孤行地发动战争,最终可能在下一次选举时遭到失败。同时,制度约束的关键之处在于,民主政治的结构使包括外交在内的各种事务相当透明,国会和舆论等机制对决定战争发动权的政府起着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民主的规范和文化”是指根据自由民主价值观念,人权受到重视,人们通过协商、选举来决定国家事务,养成了民主协商、尊重他人的传统,这种风气和传统自然会延伸到对待其他民主国家的人民。同时,一个国家民主稳定性的提升也会在外交事务上获得更多其他国家的信赖。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民主国家不对外发动战争和彼此之间不太会迈入战争,同时也有助于形成康德所说的“自由和平联盟”。因此,如果民主国家的数量不断增多,那么国际关系中战争就会越来越少,国际体系就会实现稳定与和平。民主和平论者为他们的理论提供了相当的实证支持。例如,迈克尔·多伊尔考察了近三百年来世界上的主要战争,得出结论说:“虽然自由国家卷入过无数次与非自由国家的战争,但宪政稳定的自由国家彼此间没有发生过战争。”

与此同时,民主和平论者也力图在国际体系层面证明维护总体和平的可能性。这方面涉及以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为代表的、主张安全共同体(Security Community)概念的学者。安全共同体也是建立在自由民主的国家基础之上,与康德的“自由和平联盟”有着密切的关系。“安全共同体”分“合并”(Amalgamated)和“多元”(Pluralistic)两种类型。“合并型安全共同体”是指两个或更多的独立单位正式合并成一个较大的独立单位,例如今天的美国。“多元安全共同体”是指各成员仍保持法律上独立的共同体,例如今天的美国和加拿大。多元安全共同体的基础包括宪政主义、民主等共同的国家性质,以及对彼此的认同和集体感。

三、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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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国际政治学学科地图》,有删减